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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怎么办理,交易中心怎么设立批文,交易所注册代办。

发布:2020-12-25 11:33,更新:2010-01-01 00:00

    省人民政府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制定交易场所品种结构规划和审查标准,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使交易场所的设立与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及监管能力相协调。交易场所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可跨市州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交易场所应符合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应由具备相关行业背景、信用优良、实力雄厚的骨干企业牵头组建,主发起人具备符合规定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二)有符合需要的注册资本金,且为现金资本,组织形式一般为公司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三)有符合任职条件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以及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四)有明确的交易品种、完善的交易制度,以及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和设施,建立风险控制、信息披露、交易安全保障、投资者适当性等制度。
  第七条发起人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拟注册地市州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市州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向省政府报送设立申请。省管企业(单位)发起设立交易场所,可由其主管部门直接向省政府书面申请。申请材料由省政府金融办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提请设立交易场所的市州人民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对该交易场所的日常监管。新设立交易场所名称中使用“交易所”的,省政府批准前须征求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意见。文化产权交易所的设立,按照中宣部等五部委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加强文化产权交易和艺术品交易管理的意见》(中宣发〔2011〕49号)执行。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设立交易场所,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交易场所的交易或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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